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4915號函辦理。
二、本次配合前述防疫措施及滾動式修正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自111年11月7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肆點「課照中心自主防疫管理措施」,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等健康監測方式。
(二)第陸點「查核機制」,修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自我查檢表」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及整備情形查核表」為參考範例,並由各地方政府及課照中心自行決定是否抽查及其期程、方式。
(三)餘酌修文字及附件表格內容。
三、請持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消息及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公布之資訊,應確實依防疫管理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疫情傳染風險,並請貴班(中心)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