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桃園監理站)112年5月29日竹監桃站字第1120163792號函辦理。
二、本案統計109年至111年學生交通車、校車及幼童專用車,未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違規案件數(如附件)所佔比例尚高,請貴校(班、中心)之校車及學生交通車務必依限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俾維護學生乘車安全。
三、本案副知幼兒教育科,請協助轉知幼兒園之幼童專用車依限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俾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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