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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2026-07-02
主旨 轉知「教育部重申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員亦屬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依法應落實進用前之查核與系統登錄作業」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1879號函。

二、近期輿情報導中部地區發生交通車駕駛人員涉嫌性侵學生之重大校安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學生交通車(含外包及租賃)駕駛人資格審查與防護機制之高度關注。為防堵具不適任紀錄之人員進入教育場域並持續接觸學生,嚴密維護兒少人身安全,特重申相關人員之審核與查處機制。

三、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包含直接聘僱及間接聘僱。短期補習班向外租賃交通車所附之駕駛人員,因載運學生往返屬執行補習班業務之一環,且與學生頻密接觸並同處於車廂空間,故均視同補習班之間接聘僱「教職員工」。此認定標準,業經教育部114年6月12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53355號函及114年7月18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71265號函通函各地方政府。

四、復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於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等基本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1條第6項規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請嚴格要求轄內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者,無論係自行聘任或對外承攬、租賃之交通車駕駛人,請務必落實人員實名制登錄作業,並上傳相關查核資料;經教育局審核確認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之不適任消極資格後,始得進用。

五、綜上,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員亦屬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依法應落實進用前之查核與系統登錄作業,請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時,務必將駕駛資料填報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或「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未依規定填報者將依法查處。



附件 files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1879號函(駕駛應登錄為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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