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 |
2026-07-23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函釋租賃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員亦屬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員工,依法應落實進用前之查核與系統作業,本局配合修正「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購置/租賃學生交通車申請程序暨應報文件」一案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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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29日臺教社(一)字第1152401879號函、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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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近期輿論報導中部地區發生交通車駕駛人員涉嫌性侵學生之重大校安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學生交通車(含外包及租賃)駕駛人員資格審查與防護機制之高度關注。為防堵具不適任紀錄之人員進入教育場域並持續接觸學生,嚴密維護兒少人身安全,特重申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員亦屬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依法應落實進用前之查核與系統登錄作業,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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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係自行聘任或對外承攬、租賃之交通車駕駛人,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皆務必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落實人員實名制登錄作業,並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1條第6項等規定上傳相關查核資料;經各縣市政府審核確認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1第1項各款之不適任消極資格後,始得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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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學生乘車及人身安全,爰修正相關備查文件,並將修正後文件公告於桃園市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網/文件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s://busiban.tyc.edu.tw/files.php)及桃園市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網/文件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s://after-school.tyc.edu.tw/files.php)供業者下載使用,請確實依上開程序及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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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至「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訊網」定期確認並滾動修正職員工名冊及學生交通車資料,以保障兒少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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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115年7月23日桃教終字第1150066750號_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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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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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姓名 |
黃先生 |
| 承辦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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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人電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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